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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須 知
- 僱主申請的條件:
甲: |
僱主本人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。 |
乙: |
持有有效住址證明(水、電、煤氣費單、差餉或住宅電話費單)。若為政府公屋居民,必須持有房屋署批准暫住信及家居照片。 |
丙: |
必須符合入境處之相關入息要求,以及提供相關證明。例如﹕ ( I ) 稅單(年薪不少於港幣18萬元); ( II ) 經銀行以自動轉賬支薪,月薪不少於港幣 $15,200; ( III ) 近4個月內之儲蓄存款(活期、定期、外幣存款等其中一項或總額),不少於港幣三十六萬。 |
- 海外僱傭合約有效為期2年,由傭工到港日起計算。
- 傭工工資通常由傭工到港日期起計算。根據現時政府規定之香港僱傭條例﹕傭工月薪最低為港幣 $4,730,以及每星期享有一天休息日及每年12天法定勞工假期。
- 傭工工作滿兩年,可享有14天有薪大假,僱主可提前14天於合約完結發放有薪假期或以代通知金支付。
- 合約期滿後,僱主須付一張當地回程機票給傭工。若雙方同意續約,僱主須付續約費及雙程機票。
- 在兩年合約期內,若僱主提前解約,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 或 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及回程機票給傭工,並盡快通知本公司。
- 僱主必須為傭工購買勞工保險(勞工條例規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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